| 第一條 |
為發揚本社創辦人周宣德教授儒佛並弘栽培青年之精神,本社特設立「高中職校清寒學生獎助金」,以鼓勵高中職校青年學子敦品勵學、努力上進。 |
| 第二條 |
本獎助金實施辦法之獎助對象如下:
就讀於雲林、嘉義、台南縣市高中、高職家境清寒或遭受重大變故之日間部在校學生。 |
| 第三條 |
96學年度雲嘉南縣市獎助金名額定為五十名,每名獎助金為新台幣一萬元整,於每學年之上學期一次頒發。 |
| 第四條 |
操行成績標準:凡前學年之操行成績乙等以上(高一新生請提供國三操行成績)。 |
| 第五條 |
評選標準,具有下列情形並持有確實證明文件者優先核定:
1、家境清寒經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,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為第一優先。
2、學生本人或其父母罹患重病或殘障,且家境清寒並持有醫院及其他清寒證明文件者為第二優先。
3、申請人數超過本學年度預定獎助名額時,將依據優先順序並參酌學業成績核定之。 |
| 第六條 |
獎助金之申請,每年一次,申請時間為:
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。 |
| 第七條 |
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,並準備下列文件,送交本社審查。
1.填具申請書1份。
2.全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證明書1份(高一新生請提供國三操行成績)。
3.學生證影印本1份。
4.戶口名簿全戶影印本1份。
5.自傳(一千字以內) 1份並須經班導師簽名蓋章。
6.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印本,或醫院及其它他清寒證明文件正本。
7.班導師推薦信函1份。 |
| 第八條 |
不論得獎與否,申請文件,概不發還。 |
| 第九條 |
得獎名單由本社評選決定後發表之。舉行頒獎會時,須由得獎人本人出席並立據受領(頒發日期暫定為每年11月中旬,頒發地點另行個別通知)。 |
| 第十條 |
本實施辦法經本社董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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