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第一條 |
為發揚本社創辦人周宣德教授儒佛並弘栽培青年之精神,本社特設立「高中職校學生獎助金」,以資助清寒學生,鼓勵其努力上進、敦品勵學。 |
| 第二條 |
本獎助金實施辦法之獎助對象如下:
就讀於雲林、嘉義、台南縣市高中職家境清寒、生活艱難之日間部學生。 |
| 第三條 |
98學年度台北縣市、桃園縣市獎助金名額共定為六十名,分配予區域內六十所高中職校,每校一名,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。 |
| 第四條 |
評選標準:
1、在區域內酌選六十所高中職校,發給本獎助金申請辦法。
2、提出申請者,須符合下列條件:
A、家境清寒,經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者,或家境清寒經里長證明者。
B、德行成績乙等以上,富有上進心者。
C、具有校方推薦書者(每校限推薦一名)。
3、每校受獎學生以一名為限,請校方勿超額推薦。 |
| 第五條 |
獎助金之申請,每年一次,申請時間為:
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。 |
| 第六條 |
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,並準備下列文件,送交本社審查。 ( 收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 )
1. 填具申請書1份。
2. 自傳(一千字以內) 1份並須經班導師簽名蓋章。
3. 校方推薦書1份,由校長或導師簽名。
4. 全學年學業及德行成績證明書1份(高一新生請提供國三德行成績)。
5. 學生證影印本1份。
6. 戶口名簿全戶影印本1份。
7. 提出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(影本)或里長簽章之清寒證明文件。 |
| 第七條 |
不論得獎與否,申請文件,概不發還。 |
| 第八條 |
得獎名單由本社評選決定後發表之。舉行頒獎會時,須由得獎人親自出席並立據受領(頒發日期暫定為每年 12 月下旬,頒發地點另行個別通知)。 |
| 第九條 |
本實施辦法經本社董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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